以案说法: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公司也担责

  • 来源:信网
  • 时间:2023-07-07 19:24:00


(资料图)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单位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员工履职期间驾驶单位车辆出了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由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6月9日,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薛某,驾驶公司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3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国道233线大姚庄村路口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普通客车里的乘车人韩某某受伤。

随后,韩某某被送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山东省第一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2年6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

经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伤情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建议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90日。

对于这场“横祸”,韩某某不仅受了伤,因交通事故花费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也不少,损失共计30545.3元。

经临沂市交警认定,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撞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悉,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青岛凯畅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投保。该公司同意在阳光财险赔付限额及范围外,对受伤乘客韩某某进行赔偿。

而薛某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驾驶的车辆也属于该公司所有,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故诉诸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认定,综合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大小和主观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薛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宗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此外,法院认为,由于薛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故伤者韩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次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合计15015.91元。

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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